| 开鲁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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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制定主体 |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 | 补贴对象所在区域 |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 补贴范围 | 补贴发放频次 |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 |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名称 | 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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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 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15号) 《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内组办字〔2017〕75号) | 自治区 | 【第一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人员标准为 58923 元/年 【第二类】非“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和享受村党组织书记待遇人员标准为 39282 元/年。 【第三类】非“一肩挑”的村委会主任和享受村委会主任待遇人员标准为 37317.9 元/年。 第四类】其他“两委”成员标准为 31425.6 元/年。 | 农村牧区 | 嘎查村固补干部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30日之前 | 组织部 | 组织二组 | 0475-6212997 |
| 2 | 老党员生活补助资金 | 《关于对部分老党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通组通字〔2010〕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老”人员待遇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党办字〔2014〕14号) | 自治区 | 200元/月 | 农村牧区 | 1959年12月31日以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春节前 | 组织部 | 组织二组 | 0475-6212997 |
| 3 | 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 |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 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15号) 《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的通知》(内组办字〔2017〕75号) 县级:《离任嘎查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开办字〔2007〕71号) | 自治区 | 自治区:连续任职12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嘎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的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任职时间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再增加补助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县级:任职年限10—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16—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7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8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 农村牧区 | 自治区:连续任职12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 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嘎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县级:建国以来,累计担任嘎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队长)10周年以上(包括10周年)正常离任、属农牧(居)民身份、现健在且没有固定收入的。 原任嘎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由于组织行为,调任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任职务时间可累加为任职年限,并按上述条件纳入补助范围。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春节前 | 组织部 | 组织二组 | 0475-6212997 |
| 4 | 粮改饲补贴 | 《关于印发2025年开鲁县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开农牧字[2025]365号 | 旗县 | 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每吨补贴 50 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畜牧饲料渔业股 | 0475-6220820 |
| 5 | 畜牧业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 | 《开鲁县2025年中央财政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和生猪良种补贴等2个实施方案的函》开农牧字[2025]433号 | 旗县 |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 80 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且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备案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畜牧饲料渔业股 | 0475-6220820 |
| 6 | 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 《开鲁县2025年中央财政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和生猪良种补贴等2个实施方案的函》开农牧字[2025]433号 | 旗县 | 根据市场评估情况确定,原则上地方品种种公羊每只补贴不超过 1600 元,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每只补贴不超过3000 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畜牧饲料渔业股 | 0475-6220820 |
| 7 | 新建特色奶畜养殖场改造升级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 | 自治区 | 1. 对 2022 年(含)以后新建的 5000只以上奶羊规模养殖场补贴 200 万元, 每增加 5000 只, 补贴 200万元。 2. 对 2022 年(含) 以后新建的 200 峰以上骆驼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 50 吨) 补贴 40 万元、 改造升级的补贴 20 万元。 3.对新建的 50 匹以上马养殖场( 年奶产量不低于 10 吨) 补贴 10 万元、 改造升级的补贴 5 万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对规模化奶畜养殖场予以补贴。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畜牧饲料渔业股 | 0475-6220820 |
| 8 | 饲草料收储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 | 自治区 | 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按照每头奶牛5.5吨、每吨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盟市补贴20元)的标准给予青贮玉米收储补贴,青贮苜蓿、干草按比例折算,奶羊、奶驼、奶马按比例折算。 | 城镇、农村牧区 | 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予以补贴。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畜牧饲料渔业股 | 0475-6220820 |
| 9 |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 《关于印发2025年开鲁县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开农牧字[2025]307号 | 旗县 | 按照每头不超过 4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城镇、农村牧区 | 养殖荷斯坦等泌乳专用奶牛,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畜牧饲料渔业股 | 0475-6220820 |
| 10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 自治区 | 根据分档,定额补贴。 | 城镇、农村牧区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按购机时间顺序,核验通过后 | 农牧局 | 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 0475-6221193转2 |
| 11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 自治区 | 根据分档,定额补贴。 | 城镇、农村牧区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按购机时间顺序,核验通过后 | 农牧局 | 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 0475-6221193转4 |
| 12 |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贴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旗县 | 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 农村牧区 | 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部分乡镇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 0475-6221193转4 |
| 13 | 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旗县 | 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 农村牧区 | 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部分乡镇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 0475-6221193转4 |
| 14 | “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 自治区 | 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分两学年发放 | 县内 | 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农牧局 | 帮扶股 | 6215826 |
| 15 | 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补贴 | 《开鲁县2025年中央财政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和生猪良种补贴等2个实施方案的函》开农牧字[2025]433号 | 旗县 | 1600元/只 | 城镇、农村牧区 | 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畜牧水产工作站 | 0475-6220969 |
| 16 | 基层动物防疫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 | 旗县 | 按照全县280个防疫区域对全县基层防疫人员进行工作补贴,实际核算按照每年基层防疫人员免疫牛羊猪禽数计算,各镇场按绩效发放补贴 | 农村牧区 | 已在开鲁县辖区内镇场备案的村级防疫工作人员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农牧局 | 农牧局兽医局 | 0475-6211207 |
| 1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旗县 | 根据年度资金和补贴面积确定 | 农村牧区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6月30日前 | 农牧局 | 耕地保护股 | 0475-6211305 |
| 18 | 耕地轮作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 旗县 | 根据年度资金和补贴面积确定,不超过150元/亩 | 农村牧区 | 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项目验收通过后 | 农牧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0475-6211305 |
| 19 | 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根据当年资金和实际种植面积确定 | 农村牧区 | 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种植者 | 全县 | 按年发放 | 秋粮集中上市前发放完毕 | 农牧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0475-6211305 |
| 20 | 设施农业奖励及贷款贴息补助 |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 | 自治区 |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新建普通日光温室50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0亩以上、单体智能温室50亩以上以及集中连片改造普通日光温室1000亩以上,按照新建普通日光温室每亩20000元、塑料冷棚每亩2000元、智能温室每平方米100元、改造提升普通日光温室每亩10000元的标准对建设主体给予补贴。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及烘干贷款贴息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贷款贴息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贷款利率,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40万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在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并通过验收,且注册登记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主要针对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及烘干等方面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并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重点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 全县 | 按年发放 | 通过验收后第二年发放 | 农牧局 | 种植业管理股 | 0475-6211305 |
| 21 | 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原迁600元/年、后代400元/年 | 农村牧区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全县 | 一年两次 | 每年年底前 | 水务局 | 移民办 | 6218526 |
| 22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建规〔2022〕12号) | 自治区 | 原迁600元/年、后代400元/年 | 农村牧区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全县 | 一年两次 | 每年年底前 | 水务局 | 移民办 | 6218526 |
| 23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54号) | 旗县 | 一档,享受主城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房户,1-2人户4元/㎡*30㎡=120元、3人户4元/㎡*40㎡=160元、4人及已上户4元/㎡*50㎡=200元二挡,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的住房困难家庭,1-2人户4元/㎡*10㎡=40元、3人户4元/㎡*15㎡=60元、4人户4元/㎡*20㎡=80元、5人户4元/㎡*25㎡=100元、6人及已上户4元/㎡*30㎡=120元 | 城镇 |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 | 全县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20日-30日前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 0475-6215107 |
| 24 | “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自治区 | 每客位公里发放金额0.028225515264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全县 | 按年发放 | 当年发放上一年度补贴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运输服务股 | 0475-6219844 |
| 25 | “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自治区 | 每公里发放金额0.034874085705元 | 城镇 |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 全县 | 按年发放 | 当年发放上一年度补贴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运输服务股 | 0475-6219844 |
| 26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 《通辽市2025年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通住建村发〔2025〕2号) | 自治区 | 2025年新建户补助资金为47887.79元/户;修缮加固户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 | 农村牧区 |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竣工验收合格后 | 住建局 | 村建股 | 0475-6212685 |
| 27 | 自然灾害生活就只灾民生活救助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 旗县 | 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 | 城镇、农村牧区 |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每年春节前 | 应急管理局 | 灾害防抗救援和物资保障股 | 6227270 |
| 28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 中央 | 15.2元/亩 | 农村牧区 |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林草局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0475-6220975 |
| 29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 中央 | 按照每年每亩11.28元(国家禁牧补助7.5元×标准亩系数1.504=11.28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 农村牧区 |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9月30日前 | 林草局 | 草原监督股 | 0475-6212630 |
| 30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资金 | 财资环[2024]38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央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 实施退耕地还林工程镇场 | 实施退耕地还林工程中生态林退耕户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每年年底前 | 林业和草原局 | 治沙造林股退耕办 | 6211754 |
| 31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 | 2025年人均标准为99元 | 达到条件后 |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每年年底前 | 卫健委 | 基层卫生股 | 0475-6219117 |
| 32 | 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 | 服务人口*标准 | 达到条件后 |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 | 全县 | 达到条件后 | 每年年底前 | 卫健委 | 基层卫生股 | 0475-6219117 |
| 33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自治区 | 农村独女户240元/户/年,农村独男户和城镇无业户120元/户/年.发放至子女满14周岁为止。 | 开鲁县城镇、农村牧区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15149894307 |
| 34 | 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补助;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自治区 |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 | 开鲁县城镇、农村牧区 | 第一次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无存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15149894307 |
| 3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中央 | 死亡:795元/月,伤残:630元/月。手术并发症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 城镇、农村牧区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无存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贴标准:残疾:子女残疾父母7560元/人/年;死亡:子女死亡父母9540元/人/年。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15149894307 |
| 36 |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中央 | 每人每年960元 | 农村牧区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5)年满60周岁。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15149894307 |
| 37 | 专职计生干部生活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自治区 | 每人每年720元 | 农村牧区 |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卫健委 |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股 | 15149894307 |
| 38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 | 自治区 | 半失能每月50元 全失能每月100元 | 户籍开鲁县 | 60岁及以上低保户中的失能及半失能人员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30日前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622095 |
| 39 | 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25]48号 | 自治区 | 每月50元 | 户籍开鲁县 | 低保户中的70-79周岁老人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30日前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622096 |
| 40 |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25]48号 | 自治区 | 每月50元 | 户籍开鲁县 | 低保户中的70-79周岁老人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30日前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622097 |
| 41 | 高龄津贴 |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25]33号) | 自治区 | 80周岁-99周岁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月600元 | 户籍开鲁县 | 开鲁县户籍中的80周岁老人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622098 |
| 4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通民发﹝2025﹞51号 | 旗县 | 每月2173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和儿童福利股 | 6220962 |
| 43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通民发﹝2025﹞51号 | 旗县 | 每月2174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和儿童福利股 | 6220962 |
| 4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开民字﹝2021﹞8号 通民发﹝2024﹞70号 | 旗县 | 每月135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和儿童福利股 | 6220962 |
| 4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开民字﹝2021﹞8号 通民发﹝2024﹞70号 | 旗县 | 每月135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三级的重度残疾人。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和儿童福利股 | 6220962 |
| 46 |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 旗县 | 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城镇、农村牧区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20日前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0475-6220965 |
| 47 |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 自治区 | 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入住一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倍、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发放补贴。 | 城镇、农村牧区 | 入住符合要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年年底前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股 | 0475-6220965 |
| 48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开政办字(2022)48号 《开鲁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旗县 | 2025年平均保障标准人均838元/月 | 农村牧区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49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开政办字(2022)48号 《开鲁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旗县 | 2025年平均保障标准人均1700元/月 | 城镇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50 | 临时救助金 | 开政办字(2022)47号《开鲁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旗县 |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当年本县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人数×实际发生困难持续时限。 | 城镇、农村牧区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51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开政办字(2022)48号 《开鲁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旗县 | 2025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1433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551元/月 | 城镇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52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开政办字(2022)48号 《开鲁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旗县 | 2025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1433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均551元/月 | 农村牧区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53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 开政办字(2023)32号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鲁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旗县 | A类424元/月,B1类394元/月,B2类384元/月,C1类374元/月,C2类354元/月 | 农村牧区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54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开政办字(2023)32号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鲁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旗县 | A类750元/月,B1类610元/月,B2类600元/月,C1类570元/月,C2类550元/月 | 城镇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县 | 按月发放 | 每月10日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55 |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 开民字(2021)77 号 开鲁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 | 旗县 | 2400元/年 | 城镇、农村牧区 |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 全县 | 按年发放 | 每半年一发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 56 |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 |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文革三民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财社(2019)128号) | 旗县 | 在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之上,每人每月增加458元 | 城镇、农村牧区 |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 | 全县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末前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622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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