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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开鲁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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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9 08: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委托人:开鲁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定代表人:李昊然,
地址:开鲁县辽河大街东段
受托人:开鲁县东风镇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方宇,
地址:开鲁县东风镇政府
为规范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鲁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东风镇综合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消防安全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的;
(七)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八)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九)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
自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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