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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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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15: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全市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
一、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三、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23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经营、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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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19:42: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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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19:4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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