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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开鲁县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开鲁县扩大政务服务“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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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5 11: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开政服发〔202314

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开鲁县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317



开鲁县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内政服发202299号)、《通辽市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通行审发20231号)精神,扩大政务服“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结合开鲁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区内通办”“全市通办”“跨旗县通办”,为推动开鲁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8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内政办发202043号文件部署的138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新增任务清单部署的20项“跨省通办”事项,主动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按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清单,抓紧梳理规范事项名称、办理流程等要素,高标准梳理并推进实施新增“跨省通办”事项。

2023年底前,县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实现“跨省通办”窗口全覆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群众办理频次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尽可能实现“跨区域通办”“跨省通办”。

2025年底前,全县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初步建成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自助办”更加好办易办快办,基本形成以网上办事为主、线下办事为辅、自助办事为补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1.明确“跨省通办”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35号、内政办发202043号、内政发202220号、通行审发20231号等文件部署的共计158“跨省通办”事项,结合本部门“跨省通办”工作实际,梳理出《开鲁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并推进实施。(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水务局、医保局、税务局等、县自然资源局等

2.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求,进一步拓展省际“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积极与辽宁、吉林等省(区、市)所属地区对接,科学合理新增区域通办事项,加强业务合作,及时梳理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中共性、高频的异地办事需求,统筹纳入全国“跨省通办”事项范围。(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医保局、公安局、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鲁县服务部)

(二)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

1.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功能,更新完善“跨省通办”事项,健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充分运用数据共享,推动跨区域更多事项网上一站式办理。各有关部门加快推动通办事项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证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免跑腿”。进一步丰富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体验。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用,推进证明证照查验、信息查询变更、资格认证、年审年报等更多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市监局、公安局、人社局

2.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按照标准统一、体验一致、跨省协同、运转高效的标准,县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通办窗口联动机制,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专业化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实际操作等进行专题辅导,为全程网办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窗口充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借助“跨区域通办”专窗平台,快速高效传输办事所需材料,提高“跨省通办”审批效率。推行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办事需求,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探索通过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县直各有关部门)

3.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配合市级完善“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并与国家系统、“综合一窗”系统融合,推动优化“跨省通办”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实现对外统一服务。通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提高部门之间、旗县之间、前后方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快解决“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和收办件审核补齐补正次数多,资料传递、审查、核验、送达耗时长,跨地区、跨层级经办机构沟通效率低等问题,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县直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1.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通辽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标准,简化“跨省通办”线上线下办理环节和流程,完善开鲁县“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并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认领、发布,确保通办事项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名称保持一致。同时,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通辽市有关部门确定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编码、依据、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2023年8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办理流程、办事指南、统一规范使用申请表单通用格式、申请材料文本标准等,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局;县直各有关部门

2.加强“跨省通办”平台支撑和系统对接。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通辽市对接标准、对接方式,在确保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2024年底前各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依托自治区“跨省通办”系统,推进高频政务事项纳入“跨省通办”支撑平台管理,不断夯实“业务通、系统通、数据通、证照通、用户通”基础,为部门有效协同、业务高效办理提供有力支撑。(牵头部门:县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县直各有关部门)

3.增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配合市级推进数据共享,实现信息自动关联、少填少报,逐步实现“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办理材料和档案材料互认共享。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功能,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保、户籍、税务等领域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提升数据共享的稳定性、及时性。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常用电子证照全市互认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和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为提高“跨省通办”服务效能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切实守住数据安全底线。(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税务局等;责任部门:县直各有关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统筹协调解决“跨省通办”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解决流程优化、标准统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证照应用等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工作大局,主动配合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紧盯“跨省通办”改革目标,主动对标先进,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举措,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狠抓改革落地。县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统筹力度,严格按照明确的应用场景,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落实,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跨省通办”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强化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协同联动,有关配合部门要加大业务、数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县本级政务服务部门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门建立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能力。

(三)加强督导考评。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开鲁县“放管服”改革督查内容以及年度政务公开、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推动优化调整相关措施。县本级政务服务部门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具体事项办理的日常监测管理,强化审管协同,推动审批、监管信息实时共享。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相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各个层级办事时充分知晓和享受“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要加大复制推广力度,及时梳理总结“跨省通办”服务提质增效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

附件1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事项58项)

附件2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事项72项)

附件3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事项8项)

附件4通辽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20项)

附件5开鲁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模板)

附件1
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事项
58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用 场 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学历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治  区
  法  厅
自治区教育厅
2
学位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治  区
  法  厅
自治区教育厅
3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治  区
  法  厅
自治区公安厅
4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治  区
  法  厅
5
失业登记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2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3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4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5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6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7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8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9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0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1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3
不动产抵押登记(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4
排污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治  区
生态环境厅
25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26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27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治  区
  务  厅
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税务局
29
义诊活动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3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31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2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3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4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商务厅
35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商务厅
36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商务厅
37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8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39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3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5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48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保  局
49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中国民
内蒙古安全
监督管理局
50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蒙  古
邮政管理局
51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蒙  古
邮政管理局
5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蒙  古
邮政管理局
53
国产药品再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监  局
54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监  局
55
执业药师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6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7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8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治  区
  监  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2
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事项
72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用 场 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安  厅
2
开具户籍类证明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安  厅
3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治  区
  安  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治  区
  安  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治  区
  安  厅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治  区
  安  厅
自治区民政厅
7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治  区
  安  厅
自治区民政厅
8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政  厅
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政  厅
1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政  厅
自治区残联
11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治  区
  法  厅
12
纳税状况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治  区
  法  厅
内蒙古税务局
13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4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5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6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7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8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19
工伤事故备案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0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
医保局
21
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2
社会保障卡启用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3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4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5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7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29
不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30
测绘作业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1
新设探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2
探矿权保留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3
探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4
探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5
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6
新设采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7
采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8
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39
采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0
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1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2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自然资源厅
43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44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45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46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47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48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交通运输厅
49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50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51
医疗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卫生健康委
5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4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6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7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治  区
市场监管局
5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治  区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5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治  区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60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治  区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
61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治  区
  保  局
自治区公安厅
62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治  区
  保  局
63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治  区
  保  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64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治  区
邮政管理局
65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治  区
邮政管理局
66
残疾人证新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
67
残疾人证换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68
残疾人证迁移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69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70
残疾人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
71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健康委
72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内蒙古税务局
附件3
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事项
8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用 场 景
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1
新生儿入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治  区
  安  厅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2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安  厅
2021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
3
结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政  厅
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4
离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治  区
  政  厅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5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底前
6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底前
7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治  区
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
自治区医保局)
2022年底前
8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治  区
  保  局
2022年底前
附件4
通辽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共20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自治区
牵头单位
自治区
配合单位
完成时间
1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自治区公安厅
2023年底前
2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父母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底前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50%以上省份开通“跨省通办”服务;2023年6月底前,全部省份开通“跨省通办”服务。
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 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50%以上省份开通“跨省通办”服务;2023年6月底前,全部省份开通“跨省通办”服务。
5
住房公积金汇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汇缴,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2022年底前
6
住房公积金补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补缴,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2022年底前
7
提前部分偿还住房 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异地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2022年底前
8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2023年底前
9
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的,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地域限制。
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底前
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变更
申请人在申请证书变更时,考核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的,只需向新考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考核管理部门和原考核管理部门协同办理,申请人不需要到原考核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6月底前
11
异地电子缴税
因跨省经营或管理需要,申请人可将税款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跨省缴入经营地国库。
内蒙古税务局
人民银行
呼和浩特
中心支行
2022年底前
1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3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4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5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6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2022年底前
17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8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2022年底前
19
退还误收多缴保险费申请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退还误收多缴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内蒙古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2022年底前
20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具有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备案后,按照参保地相关要求可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自治区医保局
2022 年底前
附件5
开鲁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模板)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用 场 景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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