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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智慧开鲁 | 发布时间: 2026-5-9 09:13| 查看数: 24769|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各镇、生物医药开发区党(工)委,县直各部门

《开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经县委编委2026年第二次会议研究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开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开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开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现作人员科学合理流动,进一步优化干部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务员法》及配套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及相关政策,参照《通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修订《开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开鲁县股级及以下职务职级(含非委管理的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和公安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股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含非县委管理的七级、八级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调配,具体范围包括:

1.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国家规定的涉密岗位录聘;

2.政策性安置是指军转干部、退役士官、消防员安置、免费师范生等;

3.事业单位人才引进;

4.调动,分为县外调入、逆向调动、平行调动、顺向调动、调出县外。其中:县外调入是指开鲁县以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开鲁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逆向调动是指开鲁县各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调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平行调动是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是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各镇机关事业单位等。

第二条调动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列编的在编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调配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坚持依法办事,认真履职。

1.坚持集体研究原则。调配必须按程序集体研究,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2.坚持“总量控制,从严管理”原则。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有序补充人员,遵守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不得超编进人。

3.坚持“考进人”主渠道原则。把好进人“主渠道关”,各单位要坚持把空余编制主要用于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国家规定的涉密岗位录聘、人才引进等。

4.坚持严格考察、按需调动的原则。要严格考察考核,杜绝随意调动的现象发生。

5.坚持回避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回避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6.原则上同一人一年内只允许调动一次。

第四条以下情况空编不得挤占或使用:

1.严禁挤占领导职数编制。级及以上领导职数空编一律不得用于调配普通工作人员;

2.行政工勤出现空编时,按照“退一撤一”予以核减,不得再申请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配:

1.试用期、最低服务期限未满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调配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调配的情形。

第六条 县外调入人员必须为依法依规列编的在编人员,基础学历须为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现学历须为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卫生系统医药护技事业人员调入可放宽至现学历为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其他特殊专业性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人员、随军家属、急需引进的高精尖技术人才及其他特殊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条件。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分别建立县外人员人才库,将提出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县外人员,经档案审核合格后纳入人才库,入库人员调回县内必须服从组织安排;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各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人才库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和特长等,科学合理的为其确定拟调入单位,在拟调入单位有空编且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章调配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国家规定的涉密岗位录聘、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调配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八条调出县外应畅通渠道,由拟调动人员提出调往县外工作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其中教育系统调出人员需在每年寒暑假期集中办理。

第九条 县外调入、逆向调动、平行调动、顺向调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县外调入人员由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交调动申请,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按程序确定拟调入单位;县内调动人员由本人向意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单位、意向单位同意后确定意向单位为该人员的拟调入单位;

2.坚持“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对拟调动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3.拟调入单位向县委编办提出空编使用计划,县委编办核实空编情况并进行批复;

4.拟调入单位向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岗位设置情况(包括职级、专技职数);

5.拟调入单位召开集体会议,研究提出拟调入人员初步人选并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召开集体会议确定拟调入人员并由拟调入单位进行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交调动报告,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对调动人员的资格条件、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相关会议审议研究;

6.县外调入、逆向调动人员,提请县委编委会审议研究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平行调动、顺向调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集体研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具有派出机构的机关,在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派出机构与派出机构之间公务员的调动不得突破编制限额,委组织部报送调动人员相关材料,向县委编办进行备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法院、检察院人员调动,编制事项由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研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委组织部、委编办、人社局建立健全调配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对调配过程中违反干部调配有关规定、不履行调配程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清退。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提请委编委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委组织部、委编办、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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