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信息港

搜索
开鲁信息港 门户 身边动态 查看主题

关于严厉打击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者: 智慧开鲁 | 发布时间: 2026-8-18 16:38| 查看数: 12|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近期,辖区出现利用改装无人机搭载热成像、夜视设备,高空投放金属箭矢、钢钎等锐器(俗称“坠箭”)猎捕野生动物的新型隐蔽式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行为,全面清零新型狩猎手段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域严禁一切利用无人机“坠箭”方式实施非法狩猎行为。

(一)严禁改装、加装空投装置、瞄准装置、热成像、夜视设备的无人机,用于搜寻、追踪、猎杀野生动物;

(二)严禁从空中投放金属箭矢、钢针、钢钎、重物锐器等方式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三)严禁生产、改装、销售、邮寄、储存无人机狩猎改装套件、坠箭、空投猎杀配件等禁用工具;

(四)严禁传授、交流无人机坠箭狩猎技术、组建狩猎群组、为非法狩猎提供协助和便利;

(五)严禁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通过无人机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利用无人机坠箭猎杀野生动物,依法认定为法律禁止的破坏性、禁用狩猎方法。

二、严明法律底线,从重从严追责问责

(一)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无人机坠箭这类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利用高空坠箭抛物致人损伤、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四)尚不构成犯罪的,林业草原、公安部门依法没收猎获物、作案无人机、箭矢等工具、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规飞行无人机的,同步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限期投案自首,宽大处理主动纠错

凡参与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改装售卖狩猎工具、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就近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上交涉案无人机、箭矢、改装设备及非法所得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逾期拒不投案、顶风作案、隐匿销毁证据、串供包庇、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林业部门将深挖彻查、溯源打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四、广泛征集线索,鼓励全民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改装销售狩猎设备、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线索。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查证属实的有效线索,按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开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 0475-6210512  

   开鲁县业和草原局0475-6212630

广大无人机使用者应合法合规飞行、文明规范用机,坚决杜绝利用科技工具实施违法犯罪。希望社会各界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守护辖区生态安全、公共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    

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814日    


最新评论

浏览过的版块

客服电话

0475-282895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点击咨询

微信公众号

nihao163k

APP客户端

Powered by mykailu.com! X3.4 Comsenz Inc. Theme by 网媒中心

特别声明:本站禁止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与图片等内容;本站内容均来自个人观点与网络等信息,非本站认同之观点,我站不负任何责任。

发表新帖 客服
微信
nihao163k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关注身边发生的最新资讯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扫码立即安装至手机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