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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开鲁县文明养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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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4: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为规范开鲁县城区文明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公众健康,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县卫健委、公安局、街道、物业等部门配合,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对城区文明养犬加强管理,特公告如下:

      一、明确重点养犬管理范围。重点管理区域是开鲁县主城区(西至环城西路,东至利牛路,南至开东公路,北至环城北路)、新城区。

二、不得携带大型犬(体高在55厘米以上)和中型犬(体高在35厘米以上,不足55厘米)外出;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及特种工作犬除外)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长度不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的、未束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必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除外)乘坐。

      四、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须立即予以清除。

      五、从事犬类经营、养殖、交易场所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占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经营或随意设点经营犬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罚款。

      六、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收容犬只处置方式,视情节并处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服从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收容犬只处置程序

     (1)收容犬只送至犬留所寄养,向犬只饲养人送达收容犬只告知书。

     (2)收容之日起5日内,犬只饲养人可到犬留所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可领回犬只。犬只在犬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犬只饲养人负责。

     (3)收容之日起5日后,犬只饲养人拒不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不领回犬只的,由犬留所组织领养或拍卖相关犬只,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犬只寄养费用后返还犬只饲养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开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


我们在这里温馨提示:
      如果你心爱的狗狗,失去了你的呵护,它一定会可怜至极;

      如果你心爱的狗狗,一不小心四处流浪,你一定会追悔莫及。

      我们有责任,不允许你有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及他人;

      我们有爱心,也会善待它们,但是不会像你们那样悉心尽力。

    文明养犬,连着你我他;文明养犬,为了他人,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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